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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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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变法,核心目标就是快速改善国家的财政情况,并且最好是不留隐患地改善那么天下田地总量有限就意味着农业税有限,大明每年能收上来的农业税是一定的,所以我们要看向商业能为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就是国内商税和海外贸易,海外贸易方才已经分析过了,姜某要说的,便是我们如何吸收王安石变法在商业上政策失败的教训,以及王安石到底失败在了哪里,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商业上的变法成功,从而让国家的财政实现快速增长。”

姜星火的目的当然不是让大明财政快速增长,让朱棣有花不完的钱去建立千古一帝的功业,事实上,不知不觉间,姜星火已经把邪龙破壳而出的最重要条件深埋了下来。

“方才说了,王安石的方向是对的,确实要用动态的眼光看问题,国家要用动态的理财术,但王安石选择的路是错的,因为有几样活跃市场的东西他不懂,也就是我所说的产权基础、中央银行、商业钱庄、公司制。”

“产权基础是什么?”朱高煦适时问道。

“商业交易的最重要条件是什么?”姜星火反问道。

“公平交易?”

“不。”

姜星火摇了摇头,说道:“最重要的条件是——财产私有。”

“如果你的财产随时可能会被剥夺,那么就算你公平交易,又有什么用的?或许下一瞬间,你的财产就不是伱的了。”

这里要说的是,姜星火最想实现的,当然不是财产私有,而是相反的一条路,但基于目前15世纪的具体时代条件而言,显然是先搞财产私有,把邪龙孵化出来更为靠谱一点,毕竟历史是螺旋上升的嘛。

但是这一点,却并不算出乎意料地引来了一片沉默。

原因也很简单,这一个名义的问题。

从名义上讲,在封建皇权时代,“朕即国家”。

整个大明的一切,从法理层面,都是大明皇帝的所有物,个人不存在私产。

皇帝一般不会派人冲进你家,把你的家里的财产充公,但皇帝毫无疑问有随时、随地、随意、随人地行使这样权力的法理依据,这也是皇权至高无上的重要的表现。

如果承认财产私有,那就意味着对皇权的破坏,这是朱棣这个皇帝,乃至他身旁的皇子和国公们所不能接受的,因为他们的权力,从根本上讲,都源自于皇权。

“臣民名义上财产私有,朕断然不能接受。”

触及到了朱棣的底线,朱棣明确地表达了他的态度:“朕可以接受事实上的财产私有,朝廷和地方官府也不会随意没收臣民的私有财产,以此来支持商业的发展,让大明能重现北宋的财政收入高度,但名义这个口子,是万万不可能开的。”

姜星火倒也没打算一步登天,他知道朱棣九成九不会接受,这时候也没什么失望更何况,这有什么可失望的?只要朝廷能够在事实上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有朝一日,这个“名”自然会与“实”相匹配。

不过资产阶层主导的社会大变革,这一天的到来姜星火在第八世注定是看不到了,他只需要跟原本的历史相比,取得一点点突破,让历史的进程加速就可以了。

姜星火跳过了这个话题,继续说道:“除了产权基础,对于商业交易来说,其次重要的就是交易的中间组织,所谓中间组织,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号组织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信贷组织的专业化。”

这里要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公司”这个词,理解为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

冷知识:如果没有姜星火的插手,永乐元年再往后推几十年,公司的雏形,也就是康孟达组织就出现了。

所谓康孟达组织,是合伙经营的一种商事契约,它是最早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这种新的组织模式与家族共同经营不同,依照这种契约,一方出资而不参加营业活动,另一方则运用自己的设备条件等从事营业活动,双方按出资数额对盈利进行分配,出资者依出资数额对经营亏损负有限责任,而营业者则负无限责任。

这种共同经营形式,最初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盛行于海上贸易,由既想获得利益而又不愿亲身冒险的资产家出资,由航海者向海外运销货物,盈利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资产家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后来,这种合伙形式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隐名合伙(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随后,在永乐元年往后推152年,被称为“血腥玛丽”的英国女皇玛丽一世,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早期最出名的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

嗯,放到大明就是“西天竺公司”了。

所以公司制这种东西,不仅不是什么跨时代的、不符合当下大明实际情况的生搬硬套,也并非姜星火的拍脑袋决策,而是实实在在能直接拿过来用的东西。

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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